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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掛靠方向施工現(xiàn)在派駐管理人員不能證明該公司實際參與了施工,不應認定為實際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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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fā)布時間:2017-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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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2014)民申字第1號

【裁判要旨】中太公司和國本公司雖然中標取得涉案星海·時代花苑項目,但該項目實際是眭雙紅借用中太公司和國本公司的資質承接的工程。中太公司向施工現(xiàn)場派駐管理人員,該事實只能證明中太公司對借用資質的施工單位實施了管理,不能證明該公司實際參與了施工,也無其他證據(jù)證明國本公司參與工程施工,應當認定國本公司和中太公司并未實際施工。 【法院認為】關于中太公司和國本公司是否實際參與施工的事實認定問題。中太公司和國本公司雖然中標取得涉案星海·時代花苑項目,但該項目實際是眭雙紅借用中太公司和國本公司的資質承接的工程,訴爭《借款協(xié)議》載明了眭雙紅、徐鵬共同承接涉案項目、墊資施工的事實,故借款債權人陳曉兵對眭雙紅、徐鵬是涉案項目實際施工人的事實是明知的,其在申請再審書中對該事實也予以認可。本案一審判決查明中太公司向施工現(xiàn)場派駐管理人員,該事實只能證明中太公司對借用資質的施工單位實施了管理,不能證明該公司實際參與了施工,本案也無其他證據(jù)證明國本公司參與工程施工,故二審判決認定國本公司和中太公司并未實際施工,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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