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案號】(2013)民提字第128號
【裁判要旨】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因此,應認定本案所涉工程屬于竣工合格工程,且竣工日期應為周口欣欣公司開始使用之日。該建筑裝修后,最后一層投入使用的時間是2006年12月29日,應為整個工程的竣工日期。 【法院認為】本案所涉工程竣工后,未經驗收,周口欣欣公司即提前使用(德銀購物廣場1、2、3、7層于2005年12月29日竣工,周口欣欣公司于同年12月30日未經驗收即投入使用;4層、5層、6層分別于2006年10月10日、10月29日、12月29日竣工,周口欣欣公司亦未經驗收即已使用)。根據雙方所簽合同專用條款第47.5.3條的規(guī)定,“未辦理驗收手續(xù),發(fā)包商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的部分視為已經驗收的合格工程,若造成損失時應由發(fā)包商負責并承擔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三)項亦明確規(guī)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因此,應認定本案所涉工程屬于竣工合格工程,且竣工日期應為周口欣欣公司開始使用之日。該建筑裝修后,最后一層投入使用的時間是2006年12月29日,應為整個工程的竣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