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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承包商工作人員的個人參與施工,并且與承包商進行對賬結(jié)算的,應(yīng)當認定為涉案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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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fā)布時間:2017-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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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2014)民申字第1635號 【裁判要旨】個人并非教育公司的正式工作人員,在實際施工過程中,該個人作為項目經(jīng)理對兩棟樓分別進行土建、水、電的劃段施工。工程完工后,承包方已與個人分別進行了對賬,且已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應(yīng)當認定該個人為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 【法院認為】關(guān)于承包方教育公司提出的王軍等四人不是實際施工人的問題。王軍等四人并非教育公司的正式工作人員,在實際施工過程中,王軍等四人作為項目經(jīng)理對兩棟樓分別進行土建、水、電的劃段施工,王軍、曾照江(張國軒)施工17號樓東、西各一部分,耿振瑞、田化慶施工18號樓東、西各一部分。工程完工后,教育公司與王軍等四人分別進行了對賬,且教育公司已向王軍等四人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所以,原審認定王軍等四人為本案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的實際施工人有事實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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