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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雖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履行合同、收取款項、申請仲裁、簽署協議,但該個人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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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fā)布時間:201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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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雖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履行合同、收取款項、申請仲裁、簽署協議,但該個人與公司簽訂了掛靠協議,應當認定為實際施工人 【案號】(2014)民申字第1107號【裁判要旨】雖然劉峰在履行合同、收取款項、申請仲裁、簽署協議亦是以瑞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身份進行。但瑞祥公司與劉峰簽訂了掛靠協議,收取了管理費,沒有證據表明瑞祥公司實際參與了案涉工程的施工,且被掛靠公司亦認可劉峰是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應當認定劉峰是實際施工人。 【法院認為】首先,雖然在案涉工程施工中,天蘊公司的所有簽約和履行行為的相對方均為瑞祥公司,劉峰在履行合同、收取款項、申請仲裁、簽署協議亦是以瑞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身份進行。但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瑞祥公司與劉峰簽訂了掛靠協議,收取了管理費,沒有證據表明瑞祥公司實際參與了案涉工程的施工,瑞祥公司亦認可劉峰是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而2011年8月24日《協議書》系為當事人處理案涉工程事宜所簽訂,故原判決認定該協議書第二條約定的一次性打包處理款為劉峰所有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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