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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包人未取得建設施工許可證不影響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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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fā)布時間:201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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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2013)民申字第1615號
 【裁判要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雖然規(guī)定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該規(guī)范系管理性強制規(guī)定,是否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不影響建設工程合同的效力。
 【基本案情】大慶建安公司申請再審稱雙方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該建筑工程至二審判決后,仍未按合同約定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等手續(xù),該合同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依法未生效。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雖然規(guī)定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該規(guī)范系管理性強制性規(guī)定,因此,案涉工程是否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并不影響案涉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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