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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與實際開工日期不一致的,又有監(jiān)理單位同意的開工報告的,應當以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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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fā)布時間:201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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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與實際開工日期不一致的,又有監(jiān)理單位同意的開工報告的,應當以開工報告上載明的時間為開工時間 【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號】(2013)民申字第1879號【裁判要旨】《勞務承包合同》約定為2007年5月1日。履行中,順源公司于2007年5月5日開始安排部分人員和機械進場施工。在2007年6-7月期間,當?shù)卮迕褚蛘嫉匮a償、污染等在施工現(xiàn)場進行阻擋,導致施工無法正常進行。監(jiān)理單位同意開工報告的時間2007年6月1日,以此日期為開工日期較為合理。 【法院認為】對開工日期,《勞務承包合同》約定為2007年5月1日。履行中,順源公司于2007年5月5日開始安排部分人員和機械進場施工,故本應以2007年5月5日為開工日期。但從高家溝鄉(xiāng)人民政府出具的有關《證明》來看,在2007年6-7月期間,當?shù)卮迕褚蛘嫉匮a償、污染等在施工現(xiàn)場進行阻擋,導致施工無法正常進行。據(jù)此,二審判決認定順源公司開工日期推后至監(jiān)理單位同意開工報告的時間2007年6月1日,較符合本案實際。而順源公司提交有關陽畔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靖邊縣林業(yè)局出具的《便函》及《證明》,顯示直至2007年9月10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才作出批復文件,批準使用臨時取土場。但按照《勞務承包合同》約定,順源公司施工內(nèi)容不僅僅為土方工程,還包括完成土方工程所需的所有臨時工程和一切施工技術措施,目前并無證據(jù)顯示因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未批準使用臨時取土場而導致其他施工開工后發(fā)生停工等無法正常施工情形,亦無證據(jù)顯示相關情況發(fā)生后順源公司與華路公司就此同意順延開工日期。因此,順源公司申請再審提出開工時間應在2007年7月之后,甚至自2007年9月10日起算的理由,缺乏事實依據(jù),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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