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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作為建設工程項目承包人簽訂的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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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fā)布時間:2017-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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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2014)民抗字第24號 【裁判要旨】個人不具有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簽訂的《工程協(xié)議書》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認定無效。
 【基本案情】孫吳新世紀商城系邵明禮個人獨資企業(yè)。2003年5月20日,邵明禮與遜克縣消防大隊簽訂了營區(qū)出讓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消防大隊的營區(qū)舊址出讓給邵明禮進行商業(yè)開發(fā)建設,同時邵明禮負責還建一處消防站,并于2003年10月30日前交付使用。2003年6月5日,邵明禮與任乃成簽訂《工程協(xié)議書》,邵明禮將消防大隊還建消防站工程及遜克縣新世紀商城綜合樓(以下簡稱綜合樓)建設工程發(fā)包給任乃成,雙方約定,承包方式為大包,綜合樓一層每平方米880元,二層每平方米750元,消防站每平方米760元。任乃成所在的建筑公司于2003年6月23日又與邵明禮委托的宏建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法院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的規(guī)定,任乃成個人不具有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其與邵明禮2003年6月5日簽訂的《工程協(xié)議書》應當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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