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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驗收備案表上有各方負責人簽字,應當認定其記載的開工日期為實際開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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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fā)布時間:201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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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驗收備案表上有各方負責人簽字,應當認定其記載的開工日期為實際開工日期 【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號】(2013)民申字第461號【裁判要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備案表上有勘察、設計、施工、建設各單位負責人的簽字,并已加蓋公章。據(jù)此,該表所記載的內(nèi)容應視為各方參與人均予以認可,二審判決以此備案表上記載的日期為實際開工日期并無不當。 【法院認為】融和開發(fā)公司申請再審稱:二審判決對一審判決第二項變更改判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首先,二審判決依據(jù)國安建筑公司提供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認定工程開工日期為2010年5月18日,并據(jù)此認定國安建筑公司延期竣工37天顯屬錯誤。該備案表屬國安建筑公司單方自制的證據(jù),實際開工日期應為2010年4月26日。融和開發(fā)公司認為二審判決認定開工日期系依據(jù)國安建筑公司單方制作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該備案表所記載的開工日期不正確。經(jīng)審查,該備案表亦系融和開發(fā)公司在本案一審中提交的證據(jù)之一,備案表上有勘察、設計、施工、建設各單位負責人的簽字,并已加蓋公章。據(jù)此,該表所記載的內(nèi)容應視為各方參與人均予以認可,現(xiàn)建設方融和開發(fā)公司主張該備案表系國安建筑公司單方制作,其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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