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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有關工程預付款及工程進度款之約定,不屬對備案合同的實質(zhì)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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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fā)布時間:201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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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變更有關工程預付款及工程進度款之約定,不屬對備案合同的實質(zhì)性變更。(2014)民申字第504號
 【基本案情】該涉案工程百協(xié)中聞公司原確定由中達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達公司)施工,雙方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合同,同時還形成了會議紀要。后中達公司、百協(xié)中聞公司與華豐公司簽訂權利義務轉讓協(xié)議,約定由華豐公司承繼中達公司的權利義務進行施工;同時,百協(xié)中聞公司還通過邀標形式將華豐公司轉為正式的中標方,雙方于2008年10月6日另行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并將該合同向有關部門予以了備案,但約定中達公司原與百協(xié)中聞公司簽訂的建設施工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繼續(xù)有效,備案合同不作為雙方結算之用。實際履行中,雙方實際上在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撥付等方面并未按備案合同予以履行。
 【審判】華豐公司未提出異議,可以視為雙方實際履行中對備案合同的變更,該種變更并不違背雙方當事人的合意。需要注意的是,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jīng)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zhì)性內(nèi)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jù)”,原審認定備案合同有效并不意味著不能在未實質(zhì)性改變備案合同的情況下對合同履行予以變更;本案有關工程預付款及工程進度款之約定,不屬對備案合同的實質(zhì)性變更,原審依法適用雙方達成的有關約定認定相關事實,依法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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