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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標雙方在履行法定招投標程序前后簽訂了多份《建設工程合同》,這些合同的效力均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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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fā)布時間:201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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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對于雙方在招投標程序完成之前簽訂合同的行為,《招標投標法》雖沒有明確規(guī)定此種行為是否屬于禁止行為,但該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與該條禁止的行為相比,在進行招標投標之前就在實質上先行確定了中標人,無疑是對《招標投標法》強制性規(guī)定更為嚴重的違反。(2014)民申字第988號
 【基本案情】招投標雙方在通過招投標程序確定中標人之前即2009年8月18日已經簽訂了關于通洲集團城關生活園區(qū)建設工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確定中標人之后又于2010年1月10日簽訂了關于通洲集團城關生活園區(qū)建設工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現(xiàn)承包人與發(fā)包人對前后兩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發(fā)生爭議。
 【審判】首先,關于案涉合同的效力。根據(jù)《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規(guī)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的規(guī)定,2009年8月18日、2010年1月10日的兩份關于通洲集團城關生活園區(qū)建設工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看,該涉案的工程建設項目為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通洲集團城關生活園區(qū)建設工程雖然進行了招標,但在通過招投標程序確定中標人之前已經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確定中標人之后又于2010年1月10日簽訂了第二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于雙方在招投標程序完成之前簽訂合同的行為,《招標投標法》雖沒有明確規(guī)定此種行為是否屬于禁止行為,但該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與該條禁止的行為相比,在進行招標投標之前就在實質上先行確定了中標人,無疑是對《招標投標法》強制性規(guī)定更為嚴重的違反。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認定無效:……(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因此,2009年8月18日關于通洲集團城關生活園區(qū)建設工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對于2010年1月10日簽訂的關于通洲集團城關生活園區(qū)建設工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10年1月18日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及7月12日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中關于該工程項目的部分,雖然從時間上看簽訂于確定中標人之后,表面上似乎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要件,但如前所述,在確定中標人前,雙方已經就案涉工程的工期、工程價款數(shù)額及支付方式等達成了合意,雙方當事人的行為在實質上違反了《招標投標法》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上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亦應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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